欧盟新贸易保护措施对我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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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09 08:22
  • 来源:中国服装机械网
  • 作者:[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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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对世界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新型国际贸易壁垒,包括反倾销、各种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日益增多。

      特别是,2005年临近,国际纺织品贸易即将回归世贸组织管理范畴之内的新形势下,欧盟陆续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措施,直接针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1欧盟实施的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有关的新贸易保护措施1.1欧盟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修正案2002年6月2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欧盟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修正案,以立法的方式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采取限制措施。该提案对原有的3285/94号和519/94号欧盟法规进行了修订。新提案有两项主要条款:1)2005年前,欧盟将逐步废除目前实行的对中国鞋类、陶具和餐具等某些非纺织品类产品的进口配额限制2)欧盟将实行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过渡期特定产品保障机制”。显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家的特定产品,所以具有针对性强、国家自主实施能力:赵京霞,女,1955年生,研究员,北京,100029强的特点,其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一国出口的特定产品造成极大的限制。

      /2003号条例,确立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并于2003年3月9日生效。

      该条例共制定了包括总则、市场扰乱的界定、贸易转向的界定、欧盟相关产业的界定、诉讼程序的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不采取保障措施、实施正式保障措施、地区性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保障措施复审、防止贸易转向措施复审、一般性条款、磋商、对生产商/出口商的实地考察、各相关方所提供的商业机密的处理、信息披露、各相关方配额的逐渐取消、进口许可证的发放、条款的废止或修订、*后条款和生效日期等总计24条条款。

      条例**条对欧盟制定和实施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的根据做了阐述,称由于进入欧盟各成员国的中国产品可能会激增并导致欧盟的市场扰乱,需要启动保障措施加以保护;由于世贸组织其它成员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导致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入欧盟的数量激增,需要启动防止贸易转移措施加以保护。

      条例第二条是对市场扰乱的界定,条款指出判断是否存在市场扰乱的情况须考虑以下因素:1)有关产品的进口量;2)进口对欧盟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M行业观有何影响;3)进口对欧盟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行业有何影响。

      第三条贸易转向的界定中指出,判断是否存在贸易转向须考虑以下因素:1)中国出口欧盟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2)中国或其它世贸组织成员针对防止造成本地市场扰乱所采取的措施;3)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所造成中国产品进口的增长;4)欧盟市场对该产品的供求状况;5)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产品实施临时性或正式保障措施的状况。

      对于在实施保障措施调查,确定需实施保障措施后,欧盟规定,可以实施的临时保障措施包括关税措施或进口数量限制。临时性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如果实施正式的保障措施,首先欧盟将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在接到磋商请求60日内,如果同中国政府的磋商未达到令双方满意的结果,正式保障措施或防止贸易转向措施应予启动。另外,在第10条地区性保障措施条款中规定,如果保障措施更适于一个或几个欧盟成员国,则应授权上述欧盟成员国采用保障措施。但只能是临时性的,并且不得干扰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这说明可以在欧盟的几个成员国中同时对中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正式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长达4年。

      1.2欧盟委员会修订的第3030/93项条例2002年6月,欧盟委员会建议修订第3030 /93项贸易条例,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进口实施特别保护措施。2003年1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其贸易规则*3030/ 93*中第三国进口纺织品管理的一般规则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如下:1.2.1增加欧盟贸易规则*3030 /93*的失效条款即对下列进口欧盟的纺织品不受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限制和无须提供原产地证书。

      用于获得批量订货的纺织品低值样品,主管当局可能要求在不破坏其样品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加盖永久性标识而使该样品不得作它用。

      用于展会或其它类似活动的纺织品样品。此类样品应具有不易在市场上销售的特性。

      1.2.2增加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条款原产于中国并包含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纺织品或服装在下列情形下适用于特保措施。

      当上述产品扰乱欧盟市场时,欧盟委员会可根据欧盟成员国提出请求或自行决定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欧盟市场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欧盟委员会将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数量限制。其数量限制应以收到磋商请求时中国该产品的出口量为基础进行测算。其数量限制的期限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短时间,则此数量限制应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的期限内有效。

      除非欧盟与中国双方另有约定,在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该数量限制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

      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指出,中国的入世议定书规定,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可针对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2条第13款的规定撤销配额限制的中国产品,实施特别保护措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为止。

      欧盟委员会提出修订的目的是更新第3030 /93项条例的市场保护条文,指出如中国纺织品及服装的进口可能对欧盟市场造成干扰,或威胁该类产品的正常贸易,欧盟委员会有权在2008年12月31日前自行或按成员方要求随时对该类进口产品实施特别保护措施。但在采取措施前,欧盟委员会须与中国进行磋商,中国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可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为6%)的水平。磋商期间,中国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的数量须维持在某一限额。如磋商期满仍未取得结果,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有关类别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

      1.3欧盟公布纺织品欧盟生态标志(Eco-label)的生态标准/371/EC),对原有的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品欧共体生态标志(Eco-label)的生态标准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的生态纺织品标准。这意味着欧盟在进一步统一、完善纺织品生态标准和倡导、推进全生态的理念方面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

      由于目前对生态纺织品的认定尚无统一的国际标准,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各方的做法千差万别。以生态纺织品标志的发源地欧洲为例,目前,通行的纺织品生态标志体除了政府机构之外,更多的是一些民间团体,如国际性的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环境保护机构、生产商、采购或零售商等。因此,这些标志的科学性、权威性、影响力以及被接受的程度等都会受到一定的局限。而欧盟的纺织品生态标志标准是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其影响力明显大于民间团体制定的标准,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规范有关标准、促进有关标准实施的作用。

      欧盟关于授权纺织产品使用纺织品生态标签的*新生态标准根据纺织产品的生态过程分成3个部分。

      列入的纤维包括:腈纶、棉和其它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亚麻和其它禚皮纤维、含脂原毛和其它蛋白质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聚酰胺、聚酯和聚丙烯以及其它未包含在本标准中的纤维,但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其它无机纤维不包含在内。

      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列入本节标准考核范围的内容包括: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杀虫或生物抑制产品,剥色或脱色、增重、辅助化学品,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漂白剂,染料中的杂质,颜料中的杂质,铬媒染料,金属络合染料,偶氮染料,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染料,具有潜在致敏性的染料,聚酯用卤化载体,印花、甲醛、湿态加工的废水排放,阻燃剂,防缩整理剂,填充材料,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

      包含1项尺寸稳定性条款、项色牢度条款和1项标签标识条款,具体为:在洗涤和烘干后尺寸的变化、耐洗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酸性、碱性)、耐干/湿摩色牢度、耐光色牢度和出现在Eco-label标签上的信息。

      目前,在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贸易中对生态纺织品的认定主要采取3种方式:自愿申请、由买家指定、由买家确定验收标准。

      事实上,选择何种方式进行生态纺织品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买家指定的。因此,目前绝大部分买家(进口商或经销商)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或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确定自己的验收标准,由此必然会对出口国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影响。而且,从长远看,像欧盟纺织品生态标准这样权威性强、影响力大的标志标准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并将逐渐成为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生态纺织品标准,对我国相关企业产品出口的影响非常现实。

      1.4欧盟《关于禁止使用偶氮染料指令》2003年9月1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通过的第2002/61号指令,并明确指出,欧盟从即日起,在15个成员国市场上禁止销售(包括从第三国进口)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使用有害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为确定偶氮染料有害标准,欧盟在该指令附件中列出了包括四氨基联苯、联苯基胺、对二氨基联苯、四氯甲苯胺等在内的22种有害芳香胺,指令禁止使用和销售含有可释放出浓度超过30%(30X10-6)被禁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

      该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1)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假眉毛、帽子、尿布以及其它清洁卫生用品、睡袋;2)鞋、手套、手表带、手提袋、各种钱包、公文包、椅子套;3)纺织或皮革玩具、带有纺织或皮革服装的玩具消费者*终使用的织物和纱线。

      根据该指令,欧盟将会形成一个统一的芳香胺检测方法。目前,欧盟成员国中的德国和法国已分别制订了B-8202方法和XPG08-014方法来测定偶氮染料释放芳香胺的含量,荷兰、西班牙和意大利也已通过执行欧盟该指令的相关规则和条例,英国正在就欧盟指令规定草拟本国的规则和条例。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发达国家已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环保法规和纺织品环保标准,对进口纺织品实施严格的检测。如欧盟对进口服装的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中国出口的丝和丝绸要接受200多项检测。而《关于禁止使用偶氮染料指令》的出台,更是涉及到与服装生产和出口相关的所有染料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企业。

      2欧盟新型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对我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欧盟新型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对我纺织服装业出口的影响是现实的、多方面的。

      2.1“过渡性保障机制”对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不利显然,欧盟针对我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包括纺织品在内的中国出口竞争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制定的。制定和实施这一保障机制的目的之一,就是替代配额,继续保护本国、本地区有关产业的发展。事实上,一国产品的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否导致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判断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情况的规定,给了进口国政府和企业较大的自主性,该规则是否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运用,在贸易双方很容易产生歧义。特别需要指出纺织导报的是,按照欧盟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欧盟对中国产品实施的有关数量限制,*长可以达到4年,在世界市场竞争如此剧烈的今天,这样长时间地限制我国某一产品的进口,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很有可能使我国相关产品的欧盟市场被他国占领和取代。

      2.2“特别保护措施”不利于纺织服装贸易一体化后中国纺织品服装扩大出口按理,随着纺织服装贸易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一旦取消了纺织服装配额,在中国纺织服装产业与欧盟相比存在明显资源和劳动力成本优势的情况下,欧盟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应当是多买中国产品,所以,增加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的进口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欧盟必将在此时实施特别保护措施条例,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2003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针织品、胸衣和袍服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理由是中国这3种纺织品对美国出口激增。此举立刻使中美贸易纠纷升级。而欧盟官方和产业界都不同程度地对美国的这一做法表示支持。因此,我们有理由警惕欧盟步美国的后尘,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使用特别保护措施限制我国某些纺织服装产品的进口。

      2.3欧盟纺织品生态标志的生态标准将成为双刃剑欧盟对纺织品生态标志的生态标准的颁布和逐步实施,同样会给我纺织品出口带来限制。因为,我国纺织产业的国内发展环境远没有达到欧盟国家的水平,制定和实施这样的标准必定会促使进口商考虑出口国纺织品生产采取的环保标准。但是,这一标准的实施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要求的纺织品行业和国家相关标准,特别是促进国家尽快出台服装环保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我国关于生态纺织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订工作已经起步,《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也推出了一个对照欧盟标准制定的生态纺织品认证项目,但是全国5万多家服装企业,现在仅有18家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因此,欧盟对纺织品生态标志的生态标准的出台,将提升国家主管部门对服装的环保检测力度,统一纺织服装生态标准,强化企业绿色生产的意识,也使有关部门加紧制定纺织品的安全通用国家标准成为更加紧迫的任务。

      2.4欧盟《关于禁止使用偶氮染料指令》将对我国纺织服装业带来正负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在染料生产、加工技术等方面与欧盟国家同行业的差距,继续使用偶氮染料加工制作,难免会被限制进口,丢失市场份额,而如果广泛使用进口染料,又会增加成本,降低我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所以从总体情况来看,对出口的不利影响非常明显。但一方面,欧盟国家强行禁止在纺织服装的印染过程中使用偶氮染料,可以迫使我国企业加快科研开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对促进纺织业的持续发展、提升出口的后劲,具有积极作用。

      3对策面对欧盟纺织品进口的贸易政策与管理措施的大幅度调整和变化,我们要提早准备,积极应对,尽量减少不利影响。为此,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及时了解欧盟有关规则的变化,明确认识,主动应对我们应认真研究欧盟上述规则的具体内容,结合产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对出口有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同时要认识到,虽然从总体情况来看,欧盟这些措施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出口是一种限制,但这些措施是在WTO规则框架下提出的,是符合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规定的,我们只能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未雨绸缪,主动思考对策,任何消极、彷徨、不作为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

      3.2出口预警机制,及时分析国际市场变化我国纺织服装业具有资源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现在的发展速度很快,客观上对其它国家的相关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因此,产生贸易摩擦的几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尽快建立高效的出口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主要进口国相关产业国内竞争状况的变化以及他们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并将上述情况及时通报产业部门和企业,使后者能够在出口方面做出及时的调整,减少贸易争端,避免贸易制裁对我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3.3加强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出现的问题在产生贸易争端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共同的努力解决问题,争取将损失减少到*低程度。首先,应充分通过政府间的磋商与谈判机制,加强与贸易伙伴的沟通与理解,申明贸易限制对双方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其次,产业部门应通过行业协会对涉及的企业进行协调与组织,及时组织企业应诉,并规范出口秩序;*后,作为企业,除了积极与行业协会联系,参加应诉之外,还应通过与进口商的联络,争取国外企业的支持。总之,要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利用WTO规则规定的方式方法,通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积极解决出现的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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