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的保障措施形势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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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19 08:28
  • 来源:中国服装机械网
  • 作者:[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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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配额元年的2005年,对中国的纺织服装生产经营企业来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有关中欧和中美之间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起起伏伏,占据了各个媒体的大量版面,“特保”一词更是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整个纺织服装,乃至整个外经贸领域谈论*多的热点词汇。如今,中欧之间、中美之间都已达成谅解备忘录,可以说,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贸易环境进入了一个相对平静的时期。

      但是,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纺织服装出口企业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事实上,除了可以谋求采用反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其他贸易限制做法以外,单单是在保障措施这一点上,各进口国也2005年北京市软科学研究经费资助课题(Z005171041211)包容性,中国企业的适应也更强一些。另外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更适合中国企业的发展,这些地方更多需要的是中低端产品,这与中国企业的产品结构是吻合的。其次,从经营方式来说,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有出口贸易、卖技术(即合同式的合作)、直接投资三种方式,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从贸易开始国际化的,这个规律比较明显。大部分制造业的企业也都是首先通过贸易开始国际化的,当出口地市场容量已经很高时,才会考虑在当地建厂,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再次,“渐进式走出去”战略在跨国并购上要求企业海外收购要有一个长远的战略,要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耐心,而非一时交易。企12业海外并购之前一定要充分研究其并购企业所在国的国情,如政治、文化、风格、法律等,还要准备并购后整合所需要的人才,然后才能做出决策。*后,渐进式走出去“战略的具体落实还体现在让有竞争力的公司先”走出去“。大的企业必须是”走出去“的公司,但‘’走出去”的公司并不等于是跨国公司,而中国要想真正“走出去”,就必须先培育一批带头的、有竞争力的公司“走出去”。

      总之,我们力求步步为营。恰似一次新的长征,中国企业要成功地“走出去”,任重而道远。相信不远的将来,这个目标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依然还有文章可作。在与美国和欧盟就纺织品服装贸易争端达成协议之后,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在保障措施方面还会面临怎样的形势,在吸取过往的经验教训的同时,我们应如何面对保障措施将给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带来的影响,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保障措施和“特保”的概念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面临进口产品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这种贸易救济措施的目的是通过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形式,鼓励成员国对国内受到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竞争。《GATT》第19条“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一是整个保障措施制度的基础。该条款规定: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总协定义务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的威胁,这一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以下简称ATC)等协议条款中,均有对保障措施制度的规定。一般来说,受《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规则约束的保障措施,被称为一般保障措施;而受特殊规则约束的保障措施被称为“特保”,即“特别保障措施”或“特殊保障措施”,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等。“特保”的实施目的与一般保障措施相同,但具体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则可能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

      自中国加入WT0以来,在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其他成员方可援引的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限制的保障措施规定共有四个。它们分别是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第242段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的规定。

      这四种不同的保障措施,在适用性和具体规则上存在差异,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约束也有所不同。作为WT0多边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全部货物贸易领域,在WT0框架下长期适用;而《ATC》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纺织和服装产品,在协议的10年有效期后,即在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服装配额全面取消时,已自行废止。《议定书》和《报告书》作为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其约束范围仅限于中国自身,但《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适用于包括纺织品和服装在内的所有原产自中国的产品,直到中国加入WT0之日后12年终止;而《报告书》第242段则是专门针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于原产自中国的其他产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因此,整体而言,WT0各成员方已不再可能援引《ATC》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但在一段时期内仍可以援引《报告书》第242段和《议定书》第16条对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保障措施,并在长期内一直具有依据《GATT》和《保障措施协议》实施保障措施的可能性。

      二、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的保障措施形势在后配额元年的2005年,保障措施问题困扰了中国纺织服装业整整一年的时间。而早在配额取消的2005年以前,美国和土耳其就已经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过保障措施的限制。那么,在今后的出口中,我们会面临一个怎样的局面呢,中欧和中美协议的达成保障了纺织品服装出口形势的相对稳定众所周知,美国和欧盟是我国*重要的两个纺织品服装出口市场。据统计,2005年全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对欧盟和美国的出口金额共计达384.39亿美元,占全部纺织品服装出口额的32.7%.可以说,只有这两个市场稳定,我国整个纺织品服装出口形势才能保持稳定。在经历了2005年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起起伏伏之后,中国与欧盟和美国分别在2005年年中和年底通过谈判达成了谅解备忘录。协议的达成使一段时间以来中美与中欧围绕纺织品服装贸易产生的一系列争端告一段落,也为未来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贸易环境。

      2005年6月11日,中欧就双边纺织品贸易问题达成了《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欧备忘录》)。在《中欧备忘录》中,双方一致同意,对今后纺织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将通过磋商予以解决。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中欧双方同意,从2005年6月11日到2007年底,对这10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欧盟承诺在2005年-2007年间,对于这10类产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报告书》242条款;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条款。

      在《中欧备忘录》中有三个:“合理确定基数”、“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和“克制使用242条款”。这三个成为我国输欧纺织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增长的保障。在《备忘录》下,10类纺织品能够保持“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这一增长率高于《报告书》第242段中7.5%的增长率(这是谈判必然要达成的结果,因为如果不高于7.5%,谈判就失去了意义),在增长基数的确定上,所选择的计算进口数量的期间对中国也较为有利①。

      综合下来,2005年这10类纺织品的实际出口量较2004年增长了80%-673°%.但是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整体而言,《中欧备忘录》对中国*有利的一点还在于“克制使用242条款”的规定。很明显的一点是,如果欧盟仅是承诺对这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并做出数量安排,那么除这10类以外的产品依然可能面临欧盟的“特保”措施,《报告书》第242段规定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不利影响也就依然存在。当然,“克制使用”并不等于“停止使用”。作为谈判的结果,欧盟方面是不可能使用“停止”一词的。使用“停止”一词会让中国入世谈判中达成的242段条款形同虚设,也不符合欧盟的谈判利益。因此,应将“克制使用”理解为“尽量不使用”,它一方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很有力的承诺,另一方面又在承诺的兑现上留有余地。因此我们说,备忘录的达成的确为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带来了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但这种稳定和可预见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中美之间在历经七轮曲折而艰难的谈判之后,在2005年11月8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备忘录》)。该备忘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中美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2006年协议产品的基数基本上确定为2005年美国从中国的实际进口量,2007年和2008年基数均为上一年度全年协议量。在增幅方面,协议产品2006年增长率为10% 15%,2007年为12.5%16%,2008年为15%17%.在《中美备忘录》中,美方亦承诺,对协议外产品将克制使用《报告书》第242段条款;对协议签署日之前因242段设限造成的卡关货物立即放行,不计入协议量。

      可见,与《中欧备忘录》一样,《中美备忘录》对协议外产品将克制使用《报告书》242条款的规定也为未来3年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对美出口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基数”的确定,以及每年增长率的提高上,《中美备忘录》比《中欧备忘录》对中国更为有利,只是中美协议的数量限制的期限直到2008年底才结束,较中欧协议多一年。

      中欧和中美通过签署备忘录对近两、三年一些出口敏感产品做出明确的数量安排,并承诺对其他产品克制使用242条实施“特保”限制,为中国的纺织服装产品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市场保障,大大降低了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

      出口的高增长使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的保障措施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002年至2004年的入世三年来,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额均保持了较高增长,平均增幅达22%.2005年,据中国海关统计,我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出口总值达到1346.34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17.90%.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总值为1175.35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0.69%.其中,纺织品出口金额439.69亿美元,同比增长22.93%;服装出口金额735.66亿美元,同比增长19.40%.2005年全年,中国纺织品服装实现贸易顺差1004.36亿美元。可见,虽然经历了2005年的一系列设限风波,但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依然维持了20%以上的高增长速度。特别是,从地区分布来看,中国纺织品服装对美国和欧盟市场的出口增幅非常显著,分别达到70.5%和56.9%;对加拿大、印度和越南等国的高增长(分别为53.4°%,48.6%和40.5%)也不容忽视③。从直接触发特保措施的类别商品的进口数量来看,按美国海关统计数据,美国2005年某些类别产品的进口数量达到2004年进口量的几倍到十几倍,甚至有个别类别达到几十倍④,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由于进口数量的增长是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首要条件,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高速增长,特别是某些类别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大量增长,必然会导致其他进口成员方纺织服装业的不满,继而引发进口方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的设限调查。毕竟,中国只是和美国与欧盟达成了协议,而其他进口成员并不会“克制使用242条款”。事实上,印尼、马其顿、墨西哥、厄瓜多尔和南部非洲国家等都已经建议或要求政府对中国纺织品服装设限,而土耳其和哥伦比亚已对我国多类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而且,即便是对美国和欧盟来说,备忘录的安排也不是永久保险箱,其一,备忘录仅对未来三年做出安排和承诺;其二,备忘录只针对《报告书》第242段做出承诺,而除了《报告书》第242段之外,美欧还可以援引《议定书》第16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进行设限。特别是,在备忘录签署后,美国和欧盟的纺织服装生产商并没有停止对中国纺织品进口情况的监视,仍在时刻寻找机会对中国纺织品进行攻击。

      所以说,至少在2013年12月10日以前,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的保障措施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三)《议定书》第16条可能成为未来WTO进口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主要依据由于《保障措施协议》所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较严格,在实施中要依据非歧视原则对所有出口方采取,易引起广泛的不满,实施阻力较大,而被采取措施的成员方还可以实施对等报复,所以,在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时,各成员方会更倾向于选择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

      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特保”的条件比较宽松,且在发出磋商请求后,中国就要对出口进行控制,因而是WTO其他成员方*易于选择的措施。但是,由于《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而且欧盟和美国都承诺克制使用第242段条款,因此未来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将可能更多的面临依据《议定书》第16条所实施的“特保”。

      对“特保”的实施期限和限制水平的规定都较为模糊,只是指出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和限度内采取措施,而对何谓“必需的时限”和“必需的限度”没有给予进一步的解释。这就使得其他成员方在利用该条实施“特保”

      限制时,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增大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此外,《议定书》第16条还赋予了进口方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实施临时限制措施的权利。这些因素,都使得进口方更乐于选择依据该条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而因此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更多。特别是,《议定书》第16条对“特保”的实施条件规定了下,依据“市场扰乱”的保障措施极易引起“重大贸易转移”情况下的保障措施,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可能因此遭遇连锁限制。从这些方面来考虑,《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对我国未来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威胁会更大。

      三、应对保障措施的途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虽然中欧之间和中美之间达成的协议为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贸易环境,但是,未来中国纺织服装出口所面临的保障措施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认清所处形势,加强对各种保障措施内涵的理解是首要条件此番美欧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发起盼‘特保“调查,并不是我们没有预料到的事。我们十分清楚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有关纺织品服装出口方面的特别规定,我们也熟知美国和欧盟在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一贯的保护主义的做法,我们甚至已对来自各方的要求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设限的声音有所”耳闻“,但是,当大规模的”特保“措施即将逼近时,中国的纺织服装业却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又或者说,恰恰是之前所做的”准备“加速了这不愿面对的”特保“局面的到来。2005年年初,正是因为担心美欧对中国的纺织服装产品设限,我国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纷纷加快生产和出口的步伐,直接导致了纺织品出口的高增长率,引发了美欧的”特保“设限。这种局面的出现,反应出我们对保障措施还缺乏认识,对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的”特保“条款还不够重视,对欧美颁布的关于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立法规定还研究不深,因而直接导致了我们对可能面临的形势估计不足,企业缺乏应有的准备,政府和行业协会对出口秩序的监控和预警机制也缺之效果。

      事实上,如果企业深刻领悟各种保障措施的内涵,就不会坐等配额的取消,对市场的扩大盲目乐观。政府和行业协会若能强化各方对保障措施的认识,引导企业理性安排出口,并加强对出口的有效监控,在“特保”到来时,我们也就能更积极更从容地加以面对,而不至于陷入混乱和被动。目前,虽然中欧和中美之间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为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带来了暂时的稳定,但我们仍需加强对保障措施的认识,对可能面临的形势做出充分的估计和准备,以便在今后的出口中赢得主动。

      (二)严肃“特保”实施的法律纪律是根本途径如前所述,中国入世法律文件《议定书》第16条和《报告书》第242段中关于“特保”的规定都过于宽松,在“特保”的实施条件、实施期限、限制水平、补偿和报复权利等方面存在一些比较模糊的用语,这给其他进口成员滥用“特保”提供了机会,成为其他进口成员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动辄发起“特保”调查的根本原因。但是,作为谈判中利益博弈的一个结果,《议定书》第16条和《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已经客观存在,并和其他WTO多边协议一样,对我国构成约束,我们不能回避它,而只能接受它。所以,对于条款中存在的众多不合理之处,我们所能采取的**办法就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WTO协定条款之间的相互适用性对其加强法律解释,从而严肃这些条款适用的纪律,从根本上避免其他成员滥用这些条款,*大限度地保护中国的利益。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从WTO建立以来,其解决争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得到广泛认可。特别是,根据WTO的条约规定,WTO争端解决的裁定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一个重要。也就是说,争端解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以往案件的裁定可以作为条款解释的“准先例”,对以往案件的裁定亦是当前案件裁决的一个依据。这样,以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ATC》条款解释的裁定,可以作为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的原则,而对其他成员滥用我国纺织品服装“特保”条款所实施的措施的裁定,也就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澄清。

      所以,当其他成员运用相关立法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的“特保”措施违反了WTO规则时,中国可以通过向WTO提起申诉,来纠正这种行为,并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今后对这些条款的滥用。

      虽然有人指出,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程序耗时较长,很可能在裁决还没有结果时,设限措施已经结束(如1996年印度诉美国羊毛上衣保障措施案⑤),而设限结果已经造成。若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问题,则可以在短期内解决纠纷,是一个更加务实的做法。对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通过磋商来解决问题,是WTO所一贯鼓励和支持的,也是《议定书》第16条和《报告书》242段所要求的,更是在此次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得到强化的,但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其*大的好处,在于裁定的结果对今后的贸易秩序可以起到规范的作用,而这一点是贸易谈判所无法达到的。因此,比起通过双边磋商来解决争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更能争取主动,更长久地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应对2002年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时,中国已经首次成功运用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今后遇到其他成员对中国纺织品服装产品滥用保障措施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对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有效途径的利用。只有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严肃“特保”实施的纪律,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遭遇更多的保障措施限制。

      (三)转变出口战略是长期对策由于保障措施制度在WT0框架下将长期存在,因此,即便是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保”条款先后到期,只要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依然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和高增长速度,进口成员方就不会放弃通过《保障措施协议》寻求对本国国内产业的保护。

      因此,面对保障措施问题的一个长期对策,就是尽快改变以往市场集中、以量取胜的出口状况,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名牌战略。

      我们知道,进口激增是实施保障措施的首要条件。当我国大量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都集中到几个有限的市场,必然会导致这些市场上来自中国的产品的数量激增,而即便是数量没有绝对的增长,但只要与国内产品相比出现了相对的增长,都会构成保障措施条件下的进口激增。2005年,中国对美、日、欧三个主要市场的出口金额占到整个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的50%;在美国市场上,2005年1 *11月,来自中国的进口就达到其全部进口金额的25.4%(2004年同期为17.5%)。这样的情况,毫无疑问会引起进口成员相同或直接竞争产业部门的注意。同时,对欧美市场的出口,占到了我国很多纺织服装企业产品出口总额的50%以上,这使得企业在面临进口方贸易政策的改变时,很难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以分散不确定的市场环境所导致的经营风险。

      因此,无论是对我国整个纺织服装行业来说,还是对个别企业来说,市场的过分集中只能导致更不确定的贸易环境,更加激烈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更大的风险。此次欧美设限,已经使我国不少纺织服装企业意识到这一点,并开始调整和分散传统的出口市场,注重美欧以外的中东、非洲或南美洲等地市场。虽然选择和开拓新的市场需要一定的过程,但这种转变是企业迟早都要面对的,在面对广阔的世界市场机会时,中国的企业必须要有更长远、更独到的眼光,做出更理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除了考虑进口激增的事实以外,在判定“市场扰乱”以及“市场扰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另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进口产品对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国的纺织服装业在国际竞争中走的是**扩张,以量取胜的道路,这不但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而且还极易招致进口方的反感,并因此引来进口方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因此,避免进口方实施这些贸易限制做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企业改变**扩张的竞争模式,从树立品牌和增加对设计、研发的投入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靠技术创新和产品差异化来赢得竞争,彻底摆脱中国产品的低质价廉形象。多年的贸易实践表明,低廉的价格帮我们打开了世界市场的大门,但却使我们授人以柄。当我们关于纺织品服装回归自由贸易的美好憧憬被现实的各种限制所打破,走品牌发展之路,就成了中国纺织服装业彻底摆脱各种贸易限制的必然选择。当然,品牌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名牌的诞生更绝非一朝一夕,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时,中国的纺织服装业只有不断思变,不断进取,才能占据**,才能实现从大到强的转变。命中欧备忘录中“合理基数”的确定,考虑了我国对欧纺织品出口高速增长的2005年一季度的数据,因此较为有利。

      梅新育。对华纺织品特保争端回顾与前瞻。新数据均来自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

      *12月美国进口中国纺织品服装数量情况。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1995年4月,美国动用《ATC》保障措施条款对印度出口的羊毛衫采取数量限制,印度于1996年3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在该争端解决过程中,美国宣布由于进口数量下降,停止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但印度要求该争端解决程序继续进行下去。这起争端*终以印度的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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